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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擔保合同的變更、撤銷和消除 |
作者:admin 添加時間:2007-10-22 點擊數:4993 |
一、主債務加重,擔保相應減免
《擔保法》24,《司法解釋》30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實質性內容,增加主合同債務人履約負擔和責任的,必須取得擔保人的書面同意,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的,擔保人對于原擔保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仍然應當承擔,對于下列不利于擔保人的情形或加重的部分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1.變更主合同標的及標的物的;
2.增加標的物質量、規格標準的;
3.提高合同價款或報酬的;
4.提高合同價款或報酬的;
5.延長履約地點和增加率約方式;
6.加重違約責任;
7.變更解決爭議的地點和方式,加重成本;
8.變更合同目的、性質等其他內容。
變更主合同內容但未經實際履約,或由于主合同的解除,以及主合同債務的抵消、免除、混同等原因終止主合同部分義務的,客觀上減輕債務人債務負擔的,保證人仍然應當對變更后的主合同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變更的,包括提前履行債務或延長債務履行的,未經過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為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期間。
二、可撤銷、可變更的擔保合同
《合同法》54、《民法通則意見》67、68、69、71、72
律師應當合理提示委托人、擔保合同出現下列情況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
1、因重大誤解而請求變更、解除擔保合同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要件:
(1)對于實際情況認識錯誤:主合同的性質、擔保行為的性質,相關當事人,以及擔保財產或財產權利的品種、質量、規格、數量、價值等;
(2)擔保行為與擔保人的意思表示相悖;
(3)造成擔保人較大經濟損失的。
2、因顯失公平而請求變更、解除擔保合同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一方明顯違反等價有償的交易原則,利用交易優勢,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接受不利于自己的交易條件。
(2)一方明顯違反公平的交易原則,利用對方缺乏專業經驗或交易經驗,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作出違背真實意愿的意思表示,接受不利于自己的交易條件。
3、因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訂立擔保合同,請求變更、解除擔保合同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要件:
(1)擔保中存在欺詐行為,包括:一方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
(2)擔保中存在脅迫行為,包括:以給擔保一方當事人及其親友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做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的。
(3)擔保中存在乘人之危,包括:擔保的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之機,故意謀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做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孫還對方利益的。
三、擔保合同的法定解除
《合同法》93、94、96,《擔保法》20、52、74,《司法解釋》10
律師應當合理提示委托人,保證人依法享有主合同債務人的抗辯權,保證人可以依法獨立行使抗辯權,抵押權、質押權伴隨主債權的消失而消失。
為解除保證擔保責任,為解除抵押權或質押權的法律效力,第三人作為保證人的可以依法請求解除保證責任;主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登記擔保、質押登記擔保。應當依法辦理注銷抵押登記或注銷質押登記手續。
擔保人請求解除擔保合同,可以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訂立解除合同;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仲裁、訴訟的方式實現。
擔保合同可以在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協議解除,或者保證人、抵押人、質押人等在主合同出現下列法定情形時,可以與擔保債權人協商解除,或依法解除擔保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擔保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主合同債權人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合同主要債務的;
3、主合同債權人遲延履行主合同主要債務,經過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
4、主合同債權人遲延履行主合同債務,或有其他不履行、瑕疵履行、部分履行等違約行為,致使主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律師應當合理提示委托人,主合同解除后,債務人對債權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擔保人仍應承擔相應得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擔保合同的解除方式
《合同法》95、96
律師應當合理提示委托人,擔保法規定車輛、船舶、企業動產、城市房地產及財產和財產權利的抵押權、質押登記生效的,協議解除或依據法定條件解除抵押、質押的,應當辦理抵押注銷登記的,或質押注銷登記手續的,應當遵守法律和相關規章的規定。
解除合同權利人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合同約定的期限內行使解除權,期限屆滿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當事人沒有約定期限的,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內,沒有積極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主張解除擔保合同的一方應當通知對方;擔保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接觸擔保合同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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